湘生机职院发〔2012〕12号学院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2012-09-06 实训管理处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加强学生实践技能培养,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学院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学院和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 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章 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四条 竞赛级别分为学院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三个级别。
(一)学院级竞赛是指教务处以学院名义组织的各类全院性学生竞赛。
(二)省级竞赛分成两类:一类是指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及由省教育厅、农业厅、人社厅直接主办,面向全省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级一类);二类是以省教育厅、农业厅、人社厅名义主办,面向全省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省级二类)。
(三)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农业部、人社部直接主办,面向全国职业院校的技能竞赛。
第五条 学院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
第六条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技能竞赛由各系部自行决定,其费用由各系部负责。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生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表彰、奖励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活动。
(三)负责确定院级学生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表彰奖励院级学生竞赛活动。
(四)负责制定学院学生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全院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八条 承办竞赛的专业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院组织的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生竞赛活动。
(二)受学院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院级以上(含院级)学生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院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院级学生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省级一类和国家级竞赛由教务处组织,专业系协助实施。教务处根据上级学生竞赛的文件要求,按照学院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协助部门。协助部门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实施细则及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组织与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二类竞赛所有项目,先由参赛专业系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一条 学院级竞赛由教务处组织,承办部门具体实施。院级竞赛由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按照学院专业分布情况商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各类学生竞赛,经费由学院教务处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院级以上(含院级)竞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按照批准经费预算额度,参照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省级一类和国家级竞赛的学生赛前集训和比赛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课时补助,比赛期间,指导教师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十五条 省级一类和国家级竞赛的参赛队员赛均需集中开课培训,由承办部门制定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参加省级一类和国家级竞赛的指导教师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竞赛规程确定,赛前集训天数根据比赛级别确定。赛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不在学生上课时间安排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获得批准的省级二类竞赛项目其所需经费由学院和专业系共同承担,采取包干制进行,原则上一个项目学院给予的经费上限为10000元。
第十八条 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参赛的具体情况对课程结业考试的成绩予以加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给予在院级以上(含院级)各类学生竞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按项目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具体奖励如下:
(一)国家级竞赛一等奖,每个项目奖励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优胜奖1000元。
(二)省级一类竞赛一等奖,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省级二类竞赛一等奖,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四)院级竞赛一等奖,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
(五)学院设立学生技能竞赛组织奖,奖励省级一类和国家级竞赛获奖项目所属相关部门,其奖金额度不得高于所对应的获奖项目奖励额度。
(六)省级(含省级)以上获奖项目所获奖金不重复计算,以对应的奖金最高额度为准。
(七)所有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均按《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计科研分,但不重复进行科研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所获奖金,由所属系部制定奖金分配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在学院的评先评优中优先,获奖项目的参赛学生在奖学金评定、评先评优、士官选送、对口升学等方面优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在校生参加由学院组织或批准的各级竞赛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业系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训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